第三十九条

有效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七)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

(八)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

(九)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十)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十一)盗用燃气;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