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提前通知燃气用户,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配合巡查人员进行入户检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