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供气范围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另外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