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供气范围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另外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