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未建立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按照规定停止其驾驶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