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对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变更强制隔离戒毒为社区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接到意见或者建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