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吸毒人员被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交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相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依法予以接收。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至六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转出人员作出戒治情况书面评估意见,并随转出人员移交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