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