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