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