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六节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下列应急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五)停止露天烧烤;(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八)其他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