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增加洒水、喷雾、冲洗频次,防治扬尘污染。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减少扬尘。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