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增加洒水、喷雾、冲洗频次,防治扬尘污染。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减少扬尘。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