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限产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如实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对其自行监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应当记录监测数据,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