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及相关部门的组织下,开展城市道路通行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举报城市道路通行违法行为、对影响城市道路通行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受理并做出回复。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