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