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