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在本市上牌登记的电动车,电动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所售电动车已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或者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符合登记条件;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可以代理办理挂牌手续。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或者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方可在本市登记上牌。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