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规定/第二节 电动车第二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二轮车辆以及三轮、四轮等低速电动车。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