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设置有延长待转区的路口时,应当依次进入待转区等待;
(二)夜间在有路灯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三)不得有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五)在设有主道、辅道的城市道路上,摩托车和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三轮、四轮车辆应当在辅道上行驶,没有辅道的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二轮车辆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