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