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