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环境要素的传统风貌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街区的完整。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