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