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公民应当文明交通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幼、病、残、孕等乘客让座;
(二)不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三)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四)驾驶机动车不加塞抢行,礼让斑马线。不开赌气车,不飙车。按照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掷、抛洒物品;
(六)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
(七)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标识、标线的指引停放。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