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已修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