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市、县(区)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