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九条已修改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业主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