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立停车位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立停车位的,不得妨碍消防等应急车辆的通行和作业。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