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负责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