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利用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八)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