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驾驶加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弃用限速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该非机动车。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