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推行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公估机制。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物品、设施等财产损失,需要公估的,可以由依法接受委托的保险公估机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的公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对出具的公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