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推行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公估机制。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物品、设施等财产损失,需要公估的,可以由依法接受委托的保险公估机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的公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对出具的公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