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具备条件的,应当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流量采集系统、交通信息发布系统等智能交通设备纳入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智能交通设备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智能交通设备的验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