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