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二)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

(三)协调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事宜,确保有效实施;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五)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部门负责人在部门业务范围或者生产区域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