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莲花山保护范围包括:东、东北、北向以柳江河右岸线为界,西至河东路北片区和马鹿山东北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缘,南至楼梯山片区和独凳山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缘,规划总面积约40.9平方公里。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

莲花山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现状控制区、综合利用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莲花山保护范围,设置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