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莲花山保护范围包括:莲花山片区和古亭山片区,规划总面积合计约52.9平方公里。莲花山片区:东、东北、北向以柳江河右岸为界,西至河东路北片区和马鹿山东北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缘,南至楼梯山片区和独凳山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缘,规划总面积约40.9平方公里。古亭山片区:东侧以城市快速路东外环南段(原桂柳高速公路)为界,北至曙光大道,南至狮王路,西至柳江边、古亭大道和阳和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缘,东南、西南及东北侧至各村屯农村宅基地外缘,规划总面积约12.0平方公里。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
莲花山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现状控制区、综合利用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莲花山保护范围,设置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