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行为:(一)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的;(二)损坏标识及保护设施的;(三)距树冠垂直投影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染物的;(四)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的;(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