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采摘花果、攀折花木、采收种条,穿越绿篱、攀爬绿化设施的;

(二)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钉钉、拴绳、刻划、张贴、涂写、包裹,悬挂杂物的;

(三)在公园绿地水域内游泳、垂钓的;

(四)盗窃或者损坏护栏、支架、座椅、灯具、垃圾箱、园林建筑小品等绿化设施及绿化苗木的;

(五)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抛撒、堆放、晾晒物品的;

(六)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硬化或者圈占居住区附属绿地的;

(七)在绿地内挖土取石、填封树穴、倾倒垃圾、污水的;

(八)向树穴、绿地内倾倒热水、酸液、机油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有害物质的;

(九)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