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各类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三)居住区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便于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