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各类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便于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