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