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高空抛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