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