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二)未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三)发生垃圾或者物料散落、飞扬、泄漏的,责令立即清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