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的使用功能导致降低其防火条件;不得擅自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得擅自封闭、占用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消防防排烟系统空间,高层建筑内部及地下部分的公共楼梯间、公共通道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