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民间传世铜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相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公务员法、上级政府或者部门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