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列入保护名录的民间传世铜鼓因转让、赠与、交换等变更所有权人的,原所有权人应当持双方身份证明、协议和原收藏证书等材料,到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