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组织开展民间传世铜鼓普查、认定工作,建立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颁发收藏证书。此后每五年开展一次。

普查、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