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协调和解决海岸带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海岸带保护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