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弃置船舶的,由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船舶所有权人应当自限期迁移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船舶迁移;船舶所有权人拒不迁移或者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