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

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范围为自海岸线向海一侧延伸至一千米等距线,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范围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划定。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